發布時間:2017-09-20 熱度:304
為發揮小微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近期,由國務院批準繼續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財政局頒發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為了使得廣大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更深的了解,現對優惠政策解析如下: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背景
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發揮小微企業在促進社會、民生、就業的積極作用。在對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基礎 上,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減半征稅范圍,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 了優惠面。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4]34號),明確了優惠政策的規定。為將優惠政策具體落實到位,使納稅人便捷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利于基層 稅務機關征管操作,《公告》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
二、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要審批
根據政府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的要求,自《公告》發布起,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 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 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三、核定征稅的小微企業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 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小微企業如何享受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 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 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 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 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三)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 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五、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定額征稅的優惠
按照《公告》規定,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考慮到定額征稅企業管理的特殊性,主管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無需再報送資料備案。
六、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銜接問題
《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 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為此,《公告》 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七、關于小微企業匯算清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結合實際,幫 助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二是對于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后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并按規定 補繳稅款。
此公告實施后,小微企業將會享受到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減免稅收政策和征收管理方式上做了相印調整,通過對小微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利于扶持弱勢群體、增加群眾就業機會,對促進社會發展和穩定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