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30 熱度:318
近幾年伴隨社會的不斷發展,創業變得越來越普遍,其中合伙注冊經營公司,也成為當下受廣大群眾歡迎的商業模式之一,但由于在合作注冊公司之前,沒有對利益及其責任分配做出明確規定,導致吵架分裂的事情不在少數。那么在合伙公司注冊之前,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合伙創辦公司,最關鍵的就是把合作協議和公司章程寫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要寫得明確具體。另外,在具體操作時,雙方要各安排一個親信分別做會計和出納。掌握好了這些個關鍵環節與注意相關細節問題,一般不會出現什么大問題。
首先要明確合伙的概念,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
1、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權利有: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合伙人的義務有: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3、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1、合伙事務
在個人合伙中,合伙的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可以選擇一人或幾人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其他人不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但有監督權。
2、入伙
對于合伙期間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法律做了這樣的規定。對于新的合伙人需要由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加入,并且新的合伙人對于個人合伙在其加入以前所產生的債務與原合伙人承擔相同的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
3、退伙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想退出合伙的,需要事先聲明或者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在處理好財產和債務關系后,方可退出合伙。對于合伙,法律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因為退伙涉及到財產分割,由于合伙財產是全體合伙人的共有財產,這就涉及到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在合伙訂有合伙期限的,只有在有重大法定試油或者不得已事由時,合伙人才可以聲明退伙。除了聲明退伙以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的退伙方式,如:合伙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合伙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伙人宣告破產的;合伙人經其他全體合伙人除名的。
綜上就是合伙創辦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項,因此在簽訂合伙協議之前,需要明確且標明合伙人之間的權利、利益、債務、義務等事宜的分配,由于個人合伙具備特殊性,因此在簽訂合伙協議之前,就需要具備親兄弟明算賬的里面,避免日后因為公司利益等關系傷了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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