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6-04 熱度:975
一:企業應稅收入條件、與會計確認
1、即所得稅匯算時,肯定是要會計“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即便會計沒有確認收入,企業在對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時,也還要“調增”計算企業所得稅。
2、如會計確認了應稅收入條件,還需要滿足“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這個條件,由此可看出現行稅法政策,針對差異化稅收所進行調整的合理性。
二:避免多繳稅額,流轉稅誤區
1、一般情況下,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是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應以開具發票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銷售商品、勞務收入、及特殊銷售新規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權是否轉移、勞務是否提供等為前提。
3、因此,企業經營業務時,已開具發票、但尚未發生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屬于稅法規定里“沒有達到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就會形成“應繳流轉稅、但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情形。
4、因此,納稅人應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以免多繳稅額。
三:視同銷售的區別
1、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強調的是資產所有權屬是否發生改變。
2、而增值稅、視同銷售,不僅包括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情形,也包括了跨縣(市)"移庫"、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
四: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時、公允價值分情形確定
1、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2、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3、“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4、視同銷售業務只需作稅務處理。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處理時往往不體現為收入,只是根據稅法的規定需要作為應稅收入申報,因此,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第15行及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4行進行填列以示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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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付、未付款項、應收壞賬的涉稅處理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
1、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同時,上述款項在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準予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長期應收款項。
1、稅法規定: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另25號公告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三年以上未收應收款項"與"三年以上未付應付款項”對應
4、若應收款項一方已經按壞賬損失在賬務處理并申報稅前扣除的,對應的應付款項一方亦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六:工資總額的稅前扣除有變化
1、稅務局“降低了”企業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五類人員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基數,“提升了”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
2、上述人員職工福利費支出需加入總的職工福利費計算,再按計算總和后的工資薪金總額,來計算扣除限額。
七:不同對象,手續費、傭金支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