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5-13 熱度:405
一個公司在營業期滿時就要進行清算解散,但是在解散清算的時候發現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時候,就需要進入到強制清算環節,或是公司成立后半年內沒營業的,以及人數不合法等等原因都會被強制清算,強制清算跟破產清算有所不同,不僅是目的不同,所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同,下面無錫注冊公司進行詳細介紹。
什么情況下公司需要進行強制清算
1、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和在非破產清算過程中,當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非破產清算將轉為破產清算。股東會會議決定解散的。
2、股東會決議由法院強制清算的。
3、公司成立的目的達不到或喪失的。
4、公司股東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的。
5、公司注冊登記后6個月內不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止營業超過6個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6、主管機關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法人營業執照的。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1、清算前提的不同
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如果公司的資產大于負債,那么公司應當通過解散清算來清理債權債務關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可見,公司的資產大于負債是強制清算的前提條件。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資產小于負債是破產清算的前提條件。
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
因為強制清算的前提是資可抵債,所以強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梳理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對企業原來的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干涉。而破產清算的前提是資不抵債,破產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3、適用法律的不同
強制清算主要適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法律規定,破產清算主要適用于《破產法》、《破產法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
4、除債權人之外清算申請主體的不同
強制清算申請的主體除了債權人之外,股東也可以申請對公司的強制清算。《公司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將股東作為清算申請主體,體現了對股東權益的維護。破產清算的申請主體除債權人之外,債務人也同樣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5、清算組織的不同
強制清算中負責清算的組織為清算組,由法院指定。法院會優先考慮由債務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成清算組,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機構派出的人員組成清算組,也可以由中介機構派員與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組成。破產清算中負責清算的組織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6、對企業財產執行與保全措施的不同
強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業的資產大于負債,所以強制清算的程序的啟動不影響企業財產的執行與保全措施。而我國《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尚未開始執行的,不得開始。已經開始而尚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繼續進行。這是破產程序中一條非常特別的規定,體現了破產程序優于執行程序的原則。
上面就是關于“公司什么情況下進行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的相關介紹,更多關于“行強制清算”的疑問歡迎大家咨詢我們!